來源:《中州學刊》2022年第1期,節(jié)選自作者論文,原標題《論利息之債 》
利息,除去逾期利息和罰息的類型,在常態(tài)、適當?shù)那闆r下,應為本金的孳息,遵守原物與孳息之間關系的規(guī)則,不以違約與否為條件。即使沒有利用資金的事實,利息也是本金的孳息。與之不同,違約損害賠償必以違約的實際發(fā)生為條件,反倒與資金的利用無關,其確定不遵循資金與其利用對價之間關系的規(guī)律,而是根據(jù)違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。既然除逾期利息、罰息以外的利息與違約損害賠償?shù)谋举|屬性及所遵循的規(guī)律不同,功能存在差異,那么,在同一個案件中將兩者并用,可以說有其理由。只是民法不高舉懲罰的大旗,而關注損失的填補,力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達到平衡,因而在債權人一并主張利息和違約損害賠償時應有限額的考量。
同理,因違約損害賠償在本質上相同于《民法典》第585條第1款設置的賠償性違約金,故逾期利息、罰息以外的利息與賠償性違約金可以并存。換句話說,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逾期利息、罰息以外的利息時,還可以請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。同樣,在債權人一并主張利息和賠償性違約金時,應有限額的考量。
除逾期利息、罰息以外的利息與懲罰性違約金在本質屬性及功能上確實不同,因而債權人一并主張利息和懲罰性違約金時應予支持,并且原則上不應設置上限,不適用《民間借貸合同解釋》第29條的規(guī)定。
至于逾期利息、罰息,如上文所述,在本質上應屬違約金。其屬于《民法典》第585條第1款設置的賠償性違約金的,與違約損害賠償在本質上相同或相似,故可按照利息與違約損害賠償之間的關系予以處理;當然,應當適用《民間借貸合同解釋》第29條關于“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,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,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、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,也可以一并主張,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”的規(guī)定。
如果逾期利息、罰息在性質上屬于懲罰性違約金的,此類利息不同于違約損害賠償,系對違約及債務人的主觀狀態(tài)予以否定的表現(xiàn)形式,與違約損害賠償可被債權人一并主張。